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1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承遠於民國105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66,960元正未給付,其中64,623元為本金;2,3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年度司促字第321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承遠│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64623元││10月07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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