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蔡明諺 債務人 王婌嘩 (原名: 王新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明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對債務人蔡明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王婌嘩(原名:王新茹)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