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華御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賜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蕙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