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八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
查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擇期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