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小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八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
查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擇期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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