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謝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尤祝 即 蘇昇 之繼承人、 蘇金文 即蘇昇之繼承人、 蘇育青 即蘇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則貴公司是否變更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