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黃朝順
號弄12號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等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第1151地號、同段第1139地號及同段第1140之1地號等筆土地之約略客觀面積、如何計算之理由暨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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