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純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億陸仟零柒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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