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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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如被告為自然人者
,其戶籍謄本;若被告為法人者,其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