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如被告為自然人者
  ,其戶籍謄本;若被告為法人者,其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