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0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馬維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有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有憲之住所及
年籍資料(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被告林有憲之資料,僅有姓名,其餘相關
資料並不明確,故本院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準此,原告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
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