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鍾巧玲
被告 蘇品紘
一、上列被告蘇品紘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913號詐欺案件(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蘇品紘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同案被告 蘇泓瑋 部分,因該被告並非原告受損害部分之犯罪行為人,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毓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