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相對人 王世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判決卷證及依聲請人釋明之費用額審查後,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依財產事件起訴,法院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全額支付,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原告即本件聲請人方面就本件訴訟,則毋庸負擔任何費用,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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