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
2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甲○○年籍資料「
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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