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宗榮 上訴人與 李清俊 因100年度訴字第50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