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8號附民原告 尤暢頡 附民被告 連乃菁 上列被告連乃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