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謝炳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林炳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882,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8,422元外,尚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移轉│訴訟標的價額│││○○○鎮○○段)│(元/㎡)│(㎡)│之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69│750│161│3/12│30,188元│├──┼──────────┼─────┼─────┼────────┼─────────────┤│2│269-2│645│3,983│3/12│642,259元│├──┼──────────┼─────┼─────┼────────┼─────────────┤│3│272│550│1,368│3/6│376,200元│├──┼──────────┼─────┼─────┼────────┼─────────────┤│4│273│550│1,020│1067/3463│172,852元│├──┼──────────┼─────┼─────┼────────┼─────────────┤│5│273-1│550│879│3/12│120,863元│├──┼──────────┼─────┼─────┼────────┼─────────────┤│6│273-2│550│2,350│3/12│323,125元│├──┼──────────┼─────┼─────┼────────┼─────────────┤│7│273-3│550│529│3/12│72,738元│├──┼──────────┼─────┼─────┼────────┼─────────────┤│8│273-4│550│1,563│3/12│214,913元│├──┼──────────┼─────┼─────┼────────┼─────────────┤│9│293-1│550│998│3/6│274,450元│├──┼──────────┼─────┼─────┼────────┼─────────────┤│10│298│550│8,125│3/12│1,117,188元│├──┼──────────┼─────┼─────┼────────┼─────────────┤│11│298-2│550│349│3/6│95,975元│├──┼──────────┼─────┼─────┼────────┼─────────────┤│12│347│550│1,605│3/6│441,375元│├──┼──────────┴─────┴─────┴────────┼─────────────┤│合計││3,882,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