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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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請人 黃姵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俊傑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台端提出之本票4紙均未載到期日,請具狀說明本票4紙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請具狀說明此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何日,及清償期已屆至等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