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文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文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柯文專因侵占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5日起至99年2月│99年8月4、7、14、20、│99年11月20日│││11日止│25、26、2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64號│100年度偵字第7520號│100年度偵字第5375、557│││││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號│100年度簡字第2528號│100年度易字第942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22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號│100年度簡字第2528號│100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7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