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13號聲請人 馬亭倫 (NeilA.Martin,即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馮博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就任為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核定完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6月28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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