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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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李國輝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