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8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 郭琬紜 之股利事件,有必要為未成年子女 莊卉庭 (斯時已成年)、甲○○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莊卉庭、甲○○、聲請人、關係人 郭志能 之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同意書等件為證,惟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是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114年6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函已分別於114年5月19日、114年6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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