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昱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50號),業經辯論終結,但因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則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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