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邑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