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6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蔣 淑珠 相對人 許中盛 相對人周 溪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弘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中盛、 周溪煌 、賴弘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賴弘烈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3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中盛、周溪煌、賴弘烈,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賴弘烈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邀同許中盛、周溪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0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民國104年10月5日清償期屆至,債務人賴弘烈未清償借款,計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又債務人賴弘烈於102年10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1221地號持分贈與移轉予相對人 蔣淑珠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明細表、約定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 壽平 ││1221│建│556.00│全部(許中盛││││││││││及周溪煌各持││││││││││分10分之4,蔣││││││││││淑珠持分10分││││││││││之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92│臺中市太平區壽│主要用途:住宅、│一層:176.30││全部(許││││平段1221地號│廠房│合計:176.30││盛中及周│││├───────┤主要建材:鋼造│││溪煌各持││││臺中市太平區中│層數:1層│││分10分之││││興路133巷1之1││││4,賴弘烈││││號││││分之2)│││││││││││││││││││││││││├─┴──┴───────┴────────┴──────┴─────┴────┤│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