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09號原告 林晶瑶 被告 梅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60、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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