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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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易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民國(下同)106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108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7,069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7,72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國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217069││九年二月五日││點九八計算之利│││元││起││息│├──┼───┼─────┼──────┼──────┼───────┤│002│新臺幣│易國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267723││九年二月五日││點六八計算之利│││元││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國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17069││九年三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五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易國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67723││九年三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八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