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康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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