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4樓之(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街○○○巷○號4樓之10、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21鄰84之103號,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有固定住居所,並儘速與告訴人洽談和解,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多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審理期日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街○○○巷○號4樓之10、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21鄰84之103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