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乙○○律師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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