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