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668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0188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622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038元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544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高震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累計328,027元正未給付,其中316,682元為本金;10,64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震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45,366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累計617,923元正未給付,其中601,885元為本金;15,43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震於民國113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累計221,117元正未給付,其中216,227元為本金;4,59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累計48,137元正未給付,其中47,481元為消費款;65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