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蕭紫育蕭琍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叁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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