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78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李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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