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戴正文
送達代收人  李一弘
被   告  陳婷華
被   告  陳婷虹
被   告  陳婷佑
被   告  陳婷仙
被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徐慧如徐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其中新台幣 伍佰 伍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其餘新台幣伍佰伍
拾元則由被告陳婷華、徐慧如連帶負擔。」之部分,應更正為「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伍佰伍拾伍元由
被告等連帶負擔,其餘新台幣伍佰伍拾伍元則由被告陳婷華、徐
慧如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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