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340號債權人 鍾依庭 債務人陳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雙方就利息部分並未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