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70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鄭欽澤 被告 陳琮 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明之總金額,與各期金額加總不符,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依協議書內容重提聲明(含各期應付之金額、日期,並分列各期之本金、利息,及合計共尚應給付之總額),並將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