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淑惠於民國93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民國98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4,7
85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2,677元、已到期之利息6,108元及違約金6,0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2,677元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