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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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撤回原因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038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蔡明秀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撤回原因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委託不同筆跡之人以原告身分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回85年度上字第198號之上訴,為此, 爰依 法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令:原告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字第198號之上訴撤回原因不存在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