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5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得專科沒收之物,及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於95年7月19日為警查獲所扣案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8日調科壹字第020008181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卷第62頁),而被告於當日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核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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