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漢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莊漢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MDMA、PMA成分乙情,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惟被告於103年1月21日為警查獲所採集尿液之鑑定結果,MDMA類檢驗結果呈陰性反應,另無PMA類檢驗結果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在卷足憑,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物品與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相關,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MDMA、PMA部分,自應由聲請人予以查明後另行適法處理,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非於本件聲請範範圍內,本院自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毛│││重零點壹壹參零公克,淨重零點零壹零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重零點零零玖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二│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淡綠色圓形錠劑壹粒(淨重│││零點貳玖參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柒公克,餘重零點│││貳玖壹參公克)。│├──┼────────────────────────┤│三│含有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綠色(聲請書誤載為橘色)│││圓形錠劑壹粒(淨重零點參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伍公克,餘重零點參壹柒伍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