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亮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亮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