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3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呂立棋 被告 黃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本判決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