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陽嬑庭債務人 卓士貴
一、債務人陽嬑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六六四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陽嬑庭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卓士貴之財產執行。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