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品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品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品諭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8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