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長庚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