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17號原告 楊莉貞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憲 律師
陳相懿 律師被告 陳柏佑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之主張有無罹於時效部分等,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