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呂美慧 即呂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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