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第7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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