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債權人 陳士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子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8年3月22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債權人 陳士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子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8年3月22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