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林照焜 原告 武杰 被告 謝輝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