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順和 、張**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提
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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